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实施方案-5657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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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的实施方案
发表于: 2010-11-18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发[2004年8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学生工作干部的评聘、考核、培养、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坚持“职业化、专家化、专兼结合”原则,选聘工作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聘、管理、考核、培养、发展的职责,并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辅导员的选聘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是共产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辨别力和敏锐性;

(二)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关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四)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具有比较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以及良好的文化素养;

(五)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选拔方式:

(一)组织推荐与公开选聘相结合;

(二)学生工作处(部)统一组织审核;

(三)由学生工作处(部)牵头,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组成学校考核组,在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确定选拔人选,经全校公示,听取师生意见后确定人选。

第七条 配备指数:

(一)各学院辅导员编制数原则上按师生比1:200配备,但每个年级辅导员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严重超出配备比例的通过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助理和班主任补充;

(二)学院配备一名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兼副院长),并设学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正科级;

(三) 按学生人数核定辅导员数量后,按2:1的比例配备科级指数。

第三章 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八条 班主任是高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在选拔、配备上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第九条 对本、专科学生原则上按年级、专业分班管理,原则上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十条 班主任由各学院根据需要进行选聘,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并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班主任主要从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好的优秀教师中选配。兼做学生班主任是教师应尽的义务,没有特殊理由,拒绝做班主任工作的,在各种评优和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新留校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必须承担班主任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机关干部兼做学生班主任。根据自愿原则,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申请,并由学生工作处(部)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班主任的任期由学生工作处(部)和学院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应跟班至学生毕业。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对学生工作干部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其中以实际工作效果为主。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立场、观点、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和全局观念;能,主要考核学生工作业务能力、管理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创新精神;勤,主要考核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绩,主要考核完成职责的实际工作效果。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

(一)学校每年对全体学生工作人员考核一次,考核评定的结果通知本人并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奖惩、晋级的依据;

(二)学生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对专兼职班主任进行考核,由个人进行总结,填写学生工作干部考核表,经机关领导及学院学生工作组评议并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处(部);

(三)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考核标准参见《吉林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

(四) 班主任的考核由班级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成绩由

所在班级学生和学院教师共同打分。标准参见《吉林大学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

(一)学校每年定期表彰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并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

(二)经考核工作成绩优秀者,培训、提高、评职、晋级等方面优先安排;

(三)在任职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恶性事件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行政处分。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八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与任课教师享受同等培训待遇。

第十九条 加大学生工作干部的培养力度,鼓励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学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上岗前进行统一岗前培训,工作四年左右,学校有计划地安排其一定时间的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的以经验学习、专题培训和研讨、岗位轮换、社会考察、内外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工作干部开阔眼界,增加阅历。

第二十二条 专职学生政工干部核定为思想政治教师编制,与专业教师职称直接挂钩。转入教师系列,依据其职称认定最后等级直接评聘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调离时,由人事部门依据职称认定最后等级出具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材料。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三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工作期满三年,考核合格者,享受副科级待

遇;工作期满五年,考核合格者,享受正科级待遇;工作期满七年,考核合格者享受副处级待遇。

第二十四条 将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岗位津贴纳入学校内部分配办法统筹考虑,确保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实际收入与校内相应教师的平均水平相当。

第二十五条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每月享受100元特殊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以教学课时方式计算,辅导员所带学生数超出规定比例,要给予相应补贴;发表学生工作论文可以作为学术成果用于评职晋级。

第二十七条 每年从免试推荐研究生中划拨20-25个名额,保留研究生资格两年,先在学院做专职辅导员工作;在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两年期间,实行人事代理,比照学校在聘正式职工享受相应(本科毕业留校从事管理工作)工资及待遇,计算工龄。工作期满由学生工作处(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其工作业绩。考核优秀者,可留校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考核合格者,方可攻读研究生学位;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并调离学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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