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0日校长办公室制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贯彻依法治校原则,维护学校权益,规范学校法人证书、代码证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大学法人证书是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 吉林大学代码证是证明学校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经学校授权,吉林大学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
第五条 吉林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主要用于:
㈠法律诉讼、公证等事宜;
㈡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㈢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等事宜;
㈣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㈤办理车辆牌照 、年检等事宜;
㈥办理公派出国、因私出国等事宜;
㈦办理学校其他法人单位年检等事宜;
㈧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凡使用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在校办4436x12威尼斯主页下载申请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校办审核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统一编号并加盖复印件专用章。使用法人证书复印件,还须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再由主管法人证书的副校长审批,校办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统一编号并加盖复印件专用章。
第七条 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不提供原件,须使用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