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5657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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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0-11-22 00:00  点击:

(2005年9月1日经主管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发布,2010年6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制作、启用

第二条 吉林大学校印(钢印),由国家教育部刻制、颁发,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校长、副校长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刻制、启用。

第三条 学部、机关行政处(室)、院(中心、所)的印章,依据学校设立机构的文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启用。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科级机构印章,如工作需要,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启用。

第五条 需刻制钢印、合同章的单位经主管校长签批后,统一由校长办公室刻制。

第六条 其他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医疗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学校正式印章有所区别。需刻制专用章的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经主管校长签批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刻制。

第七条 所有带有吉林大学字样的印章在刻制后使用前,均应到校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对没有备案的印章,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规格及式样

第八条 吉林大学校印由国家教育部规定规格和式样。其他各级行政印章一律为圆形。

第九条 吉林大学处(室)级机构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吉林大学字样自左而右环行,处(室)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第十条 吉林大学院(中心、所)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十一条 吉林大学学部下属机构及所属科(室)印章,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吉林大学学部、处级单位字样自左而右环行、下属机构及科(室)单位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第四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十二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人事部门下发文件的规范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以采用《关于校内单位排列顺序、全称、简称、发文代字的规定》中的简称。

第十三条 印章的文字,应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十四条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单位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 印章使用范围与批准权限

第十五条 “吉林大学”印章,分不同用途按下列审批程序使用:

(一)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正式文件,按公文处理签批程序办理,由主管校长签发。

(二) 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进修证书、结业或肄业证书等,由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办理。各类聘书等,须经主管校长审批,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 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协议、合同、担保书等,须经主管校长签批后,再由校长审批。

(四) 以学校名义签定的科研项目协议书、合同书、担保书等,须主管校领导审批或经校领导授权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研成果报奖、项目申报、验收、申请专利等材料,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派专人办理。国防科研类涉密项目相关材料,由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办理。

(五) 社会力量办学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等,须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审批。

(六) 各类学历证明、职工身份证明等须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指定专人办理;各类学生证须由主管部门盖上验讫章后,方可用校印。

(七) 法人单位、事业单位年检须由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签批。办理各类进口物资(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等须由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办理。

(八)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须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批;

(九) 校长授权与上级机关(部门)、其他单位的日常事务联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批;

(十) 各单位经办的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的一般事务性联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批,由校长办公室审核用印。

(十一) 各单位签批人姓名(字迹)经主管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如签批人变更,应及时通知校长办公室,否则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校长、副校长印章用于以校长、副校长名义向上级机关(部门)发送请示、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加盖校长、副校长印章时,一律由校长、副校长本人批准。特殊情况可由校长、副校长授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代表学校与外单位进行一般事务性联系的信函等,以及根据校长指示,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召集有关会议、发布全校性通知、通报及其他需要用此印章的事项。使用校长办公室印章,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行政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事务联系;与校外平行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其他需要加盖印章的事项。使用各单位行政印章,由该部门行政负责人签批。

第十九条 各种业务专用章,只许按指定的4436x12威尼斯的业务范围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印章按职责和权限分级管理。吉林大学校印(钢印)和校长、副校长名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学部、各处(室)、院(中心、所)和科级单位印章由各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改变机构名称或撤销机构时,应及时将作废印章缴回校长办公室,以便统一处理和销毁。各单位不得自行转让及销毁公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必须严格按使用范围和批准手续管理使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管理印章的人员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对不适合做此项工作的人员应立即进行调换。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印章要妥善保管,存放之处必须加锁,严禁随身携带印章。如发现印章丢失应立即向校长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用印而发生问题者,必须追究责任,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印章使用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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